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法定程序,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,我国法律法规对申领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,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”的情形是重要内容,这些规定基于对驾驶人的年龄、身体条件、行为记录等多维度考量,旨在从源头上排除可能影响驾驶安全的因素,保障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,以下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2号)等法规,详细阐述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要求。
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
根据规定,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,这些情形涵盖年龄、身体条件、法律禁止行为等多个方面,共同构成了驾驶证申领的“负面清单”。
(一)年龄限制
不同准驾车型对驾驶人的年龄有明确要求,这是基于车辆操作难度、交通环境复杂度及驾驶人成熟度综合考量的结果,具体分为以下几类:
- 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准驾车型:申请C1(小型汽车)、C2(小型自动挡汽车)、C3(低速载货汽车)、C4(三轮汽车)、D(普通三轮摩托车)、E(普通二轮摩托车)、F(轻便摩托车)、M(轮式自行机械车)、N(无轨电车)、P(有轨电车)等准驾车型的,需年满18周岁,且不超过70周岁。
- 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等准驾车型:申请A3(城市公交车)、B1(中型客车)、B2(大型货车)的,需年满20周岁,不超过60周岁。
- 牵引车、大型客车等准驾车型:申请A2(牵引车)的,需年满22周岁,不超过60周岁,且已取得驾驶A1、B1、B2、C1、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种至少2年;申请A1(大型客车)的,需年满22周岁,不超过60周岁,且已取得驾驶A2、B1、B2类准驾车种至少3年,或取得A1类准驾车种至少1年。
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,需通过记忆力、判断力、反应力等能力测试,才能申请C1、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型,且每年需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。
(二)身体条件限制
驾驶人需具备基本的生理功能,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操作需求,存在以下身体障碍或疾病的人员,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:
- 视力障碍:单眼视力障碍者,若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.0以上,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,可申请C1、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型;双目裸视力或矫正视力未达到对数视力表5.0以上,或色盲、色弱者,无法申请A1、A2、A3、B1、B2类准驾车型,严重色盲(如全色盲)则不得申领任何准驾车型。
- 听力障碍:双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,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达到以上条件的,可申请C1、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型;双耳听力障碍无法辨别声源方向者,不得申领。
- 上肢功能障碍:双手拇指需健全,每只手其他手指需有三指健全,手指需活动功能正常;若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,可申请C1、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型,但双手拇指缺失或双手手指均残缺者不得申领。
- 下肢功能障碍:双下肢需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,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;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者,可申请C2、C3、C4、D、E、F、M、N、P类准驾车型(右下肢缺失者需申请C2、C3、C4、F类),但双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者不得申领。
- 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:患有器质性心脏病、癫痫病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、精神病、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者,不得申领,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心理障碍(如严重焦虑症、抑郁症等)且经医疗机构确认不适合驾驶者,同样不得申领。
(三)法律禁止情形
基于对公共安全的保护,存在以下法律禁止行为或记录的人员,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:
- 涉毒行为:三年内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为,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,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,不得申领。
-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: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,终身不得申领。
- 酒驾、醉驾犯罪记录: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,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,不得申领;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未满十年的,不得申领。
- 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未满期限:因其他情形(如提供虚假材料、贿赂等)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,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,不得申领。
- 其他法律禁止情形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,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未期满的人员等。
(四)其他禁止情形
-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存在记满记录: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,且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,在记满12分后学习考试完成前不得重新申领(初次申领不适用,主要针对已有驾驶证人员的增驾或重新申领)。
- 学习期间或未领取期间重复申领:正在学习驾驶机动车,或者已经通过考试但尚未领取驾驶证的,不得再次申领同一准驾车型。
不得申领情形的法律意义及管理要求
上述不得申领的情形,体现了“安全第一”的立法原则,年龄限制确保驾驶人具备足够的成熟度和应急能力;身体条件保障驾驶人有基本的生理功能应对驾驶操作;法律禁止情形则通过惩戒和限制,维护法律权威,预防因主观恶意或违法行为导致的驾驶风险,在管理实践中,车管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、身份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核,并通过公安信息系统核查其涉毒、犯罪记录等,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无法取得驾驶证。
相关问答FAQs
问题1:有糖尿病是否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?
解答:需根据糖尿病的控制情况及并发症判断,若糖尿病病情稳定,通过药物治疗或胰岛素控制后,空腹血糖<8mmol/L,且无低血糖发作史、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(影响视力)、无周围神经病变(影响肢体活动)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并发症,经医疗机构体检合格,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,若糖尿病病情不稳定,频繁出现低血糖症状(如头晕、乏力、意识模糊),或已引发严重并发症(如视网膜病变导致视力下降、周围神经病变导致肢体麻木等),则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,不得申领。
问题2: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后,重新申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
解答: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醉酒驾驶机动车(非营运车辆)被吊销驾驶证的,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重新申领:(1)吊销驾驶证已满五年;(2)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;(3)通过科目一考试(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相关知识);(4)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,若醉酒驾驶营运车辆,则需吊销驾驶证满十年,且需增加通过营运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考试,若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,将被终身禁驾,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。